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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蘇”變“鳥蘇”,難道是我啤酒上頭了?

by admin - 2024-04-20 19 Views

你聽說過“奪命大烏蘇”嗎?

它來自新疆天山北麓的烏蘇市

較高的酒精度數

醇厚綿柔的風味

讓人難以抗拒

上頭的時候

請睜大眼睛看清楚

“烏蘇”還是“鳥蘇”?

“烏蘇”啤酒與“鳥蘇”啤酒對比圖

近日,江蘇法院審理的“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得到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法治日報等多家媒體的關注和報道,稱贊該案是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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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法治日報報道

案情簡介

新疆烏蘇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產烏蘇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後注冊漢字“烏蘇”及漢語拼音“WUSU”等多個注冊商標。經過其長期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烏蘇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爲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烏蘇啤酒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紅罐裝烏蘇啤酒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市場上出現“鳥蘇”啤酒,使用與烏蘇啤酒近似的紅罐裝。鳥蘇啤酒包裝上標明出品商爲南京鳥蘇公司。

“烏蘇”啤酒與“鳥蘇”啤酒商標對比圖

烏蘇公司將包裝上標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訴至南京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鳥蘇啤酒公司成立於2020年8月,新疆烏蘇公司的企業字號“烏蘇”及涉案罐裝啤酒包裝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法院認爲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烏蘇”相比較,兩者極爲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被訴侵權人作爲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爲企業字號,並使用侵權包裝裝潢,“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於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南京中院一審支持新疆烏蘇啤酒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後 續

2024年2月,烏蘇啤酒公司法務經理跨越3850公裏直线距離,專程從新疆烏蘇趕到南京,向主審法官贈送錦旗和感謝信。

本案中,行爲人將知名企業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字號以及其他商業標識等惡意注冊、攀附使用,造成市場混淆,判決對這種侵權行爲予以嚴厲打擊,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體現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

人民法院對國內外,以及國內不同地域的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真正做到無主客場差別,增強權利人對知識產權保護及投資經營的信心,對於推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確保各類市場主體規則公平、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綜合來源於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法治日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高院



標題:“烏蘇”變“鳥蘇”,難道是我啤酒上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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