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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港交易所就擴大滬深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by admin - 2024-04-19 9 Views

4月19日消息,爲持續優化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豐富互聯互通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擴大深滬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此次ETF標的優化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降低ETF納入規模要求;二是下調ETF的指數權重佔比要求。

優化實施後,預計深滬港通ETF標的數量和規模將顯著增加,進一步豐富兩地市場投資產品,便利兩地投資者配置對方市場資產。

以下爲原文:

滬深港交易所就擴大滬深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爲了持續優化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豐富互聯互通標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擴大滬深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此次ETF標的優化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降低ETF納入規模要求;二是下調ETF的指數權重佔比要求。優化實施後,預計滬深港通ETF標的數量和規模將顯著增加,進一步豐富兩地市場投資產品,便利兩地投資者配置對方市場資產。

滬深交易所擬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訂,並於今日(4月19日)分別向市場公开徵求意見。下一步,滬深港交易所將抓緊做好滬深港通ETF標的擴大相關業務和技術准備工作,預計上述優化措施正式實施需要三個月左右准備時間。

接下來,在兩地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滬深港三所將繼續密切合作,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推動形成兩地資本市場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制度型對外开放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關於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开徵求意見的通知

上證公告〔2024〕16號

爲了持續優化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機制,進一步擴大滬港通標的範圍,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开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4年5月5日。

有關意見或建議可通過下列兩種方式提出:一是登錄本所官方網站(http://www.sse.com.cn),進入“規則”欄目下的“公开徵求意見”專欄提出;二是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388號上海證券交易所國際合作部,郵政編碼:200127。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9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爲了進一步擴大滬港通標的範圍,持續優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就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自2022年7月4日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以來,交易運行平穩有序,交易規模持續增長,爲兩地投資者跨境投資提供更多便利和機會。爲了進一步優化滬港通機制,擴大滬港通ETF範圍,上交所擬對《實施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 本次《實施辦法》擬修訂6條,主要是修改滬股通、港股通ETF範圍。

一是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七十六條,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滬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

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二是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七條,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滬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三是修改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涉及條款序號調整及廢止條款修訂。


關於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开徵求意見的通知

深證上〔2024〕30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爲持續優化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機制,進一步擴大深港通標的範圍,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本所擬對《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开徵求意見。

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以電子郵件形式於2024年5月5日前反饋,電子郵箱:hyglb@szse.cn。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9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修訂說明

爲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進一步擴大深港通標的範圍,本所擬對《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就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2年7月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以來,交易運行平穩有序,交易規模持續增長,爲兩地投資者跨境投資提供更多便利和機會。爲進一步優化深港通機制,擴大深港通ETF範圍,本所擬對《實施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

本次擬修訂《實施辦法》6條內容,主要是修改深股通、港股通ETF範圍。

一是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深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

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二是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深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三是修改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涉及條款序號調整及廢止條款修訂。



標題:滬深港交易所就擴大滬深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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